Q:台湾人担任内资公司法人代表--优点和缺点为何?
A:要区分两个概念,法人代表和股东法律地位是不同的。
股东是公司的投资方,法人代表是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。国内法律对某些行业是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。
如果投资这些行业就需要人头,人头是指名义股东而不是名义法人代表。
往往实际投资人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,可以借此实际控制公司经营,
人头作为名义股东只是出现在工商登记资料中。
尽管如此,仍需要签署周密的实际投资和代持股协议。
台商以人头投资通常有以下几个考虑
1.求简易便利
2.以较少的资金先启动
3.先行进入禁止或限制的行业
因此在公司股权及经营权风险的控管上
一定要特别注意几点:
1.一定要跟人头签书面协议
2.保留资金汇款纪录
3.切实掌握业务及经营上的控制权
4.人头最好不要在公司就职
至于实际出资人是否出任公司法人代表
这个倒不是关键点,只能说更有助于控制权的掌握!!
Q:设立内资贸易公司与外资贸易公司的差别?
A:一.成立公司法人可以营业开发票,
收入扣除成本后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25%(内外资相同)
二.内资公司
1.成立资本金较低,最少需10万人民币以上。
2.需使用大陆人头股东(需自行寻找,并应预作法律预防文件)。
3.公司盈余无法直接汇出(只能走地下管道)。
三.外资公司
1.注册资本金需100万人民币以上。
2.公司股权清楚明确,100%自己掌控。
3.公司盈余税后可汇款至国外。
Q:该设立代表处? 还是外资公司呢?
A:一.设立代表处
1.不需资本额注资,但是不能有营业行为,所以无法开立发票
2.在大陆仅能作为业务联络处
3.没有营业收入,因此会以公司的支出费用来计算税额,
约占公司费用支出8.75% (所以此部份一定会缴到税)
二.成立外资贸易公司
1.注册资本金需100万人民币以上(可先行到位20%,两年内到位完毕即可)
2.可以开发票,营收扣除成本后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25%(当公司支出大于收入,则不需缴税)
3.可以申请进出口权(可自行进出口公司产品)
4.可以申请增值税发票
5.公司盈余税后可汇款回国外股东
因此建议:
1.如果在大陆只是单纯作为业务联络处,不会有营业行为,则建议成立代表处即可
2.如果未来在大陆会有业务活动及开发票的需求,则建议成立外资贸易公司较为恰当 (无订单时,可充当联络处,当有国内订单产生时,则可立即开始接单开票,并操作产品的进出口)